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22日,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關于天津市津南區陳力軍副食調料商店(陳樹月)經營生產日期無法辨識的預包裝食品案的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津市場監管津南葛罰【2018】28號顯示,天津市津南區陳力軍副食調料商店(陳樹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天津市津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沒收生產日期無法辨識的預包裝食品、罰款。
案件名稱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名稱
處罰決定書文號
主要違法事實
處罰種類
處罰依據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備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津南區陳力軍副食調料商店(陳樹月)經營生產日期無法辨識的預包裝食品案
天津市津南區陳力軍副食調料商店(陳樹月)
92120112MA063J801D
陳樹月
津市場監管津南葛罰【2018】28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沒收生產日期無法辨識的預包裝食品、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主動履行,15日
天津市津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1210



